合同签订的基本要求
1. 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合规、有效的经济合同。凡未经审批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亦不得以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严禁拆分业务、拆分发票等规避签署合同及招投标管理的行为。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学校财务监督稽查等相关规定及程序作出处理。
2. 报销须附合同的金额起点包含本数,即达到规定起点金额的同一业务内容、同一供应商、同一批次的单笔业务需要提供有效合同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3. 报销时所附合同可以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涉及分期付款的合同,首次支付时需附完整的合同文本,后续支付时可附相关结算条款页面复印件。
4. 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内部结算类经济业务,报销时均无需附合同。
5. 涉及劳务用工的经济业务按照学校劳务酬金发放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6. 国家和学校现行有关文件中对特定经济业务的报销附件要求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学校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国家或政府规定必须招标的新建基建工程项目及配套工程服务项目除外),须提交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实施学校统一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学校分散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实施学校分散采购,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归口范围进行规范管理。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如下:
(1)货物类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40万元;
(2)出版服务:40万元;
(3)会议服务:40万元;
(4)工程项目:40万元;;
(5)其他货物、服务项目: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