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副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如何定义“党政管理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各类活动”和“以专家身份参加党政管理领导职责范围以外的活动”?
回答:领导干部作为其领导岗位任职单位代表出席的各类工作活动均属于“党政管理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各类活动”,不得领取劳务酬金;但以专家身份参加与其领导岗位任职单位主体责任不相关的活动,属于“以专家身份参加党政管理领导职责范围以外的活动”,可以领取劳务酬金。本文第3至4条规定对领导干部同样适用。
具体劳务事项举例如下:
(1)招投标评审活动:党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含“双肩挑”领导干部,下同)不得领取劳务酬金;院系领导干部参加与其领导岗位任职院系无关的招投标评审活动可以领取劳务酬金。
(2)招生宣讲活动:院系领导干部参加其领导岗位任职院系的招生宣讲活动不得领取劳务酬金,参加教务部及其他院系的招生宣讲活动可以领取劳务酬金。
(3)招生选拔活动:领导干部参加教务部组织的本科生招生评审活动或研究生院、院系组织的研究生招生面试活动,可以领取劳务酬金。
(4)党课培训活动:领导干部向其领导岗位任职单位的人员讲授党课,不得领取劳务酬金;党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向非其领导岗位任职单位的人员讲授党课,如党课主题与其领导岗位任职单位的主体责任相关则不得领取劳务酬金,无关的则可以领取劳务酬金;院系领导干部向非其领导岗位任职院系的人员讲授党课,可以领取劳务酬金。
(5)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活动:领导干部作为评阅专家或答辩委员,可以领取劳务酬金。
(6)跨单位人员招聘面试:领导干部以业务专家身份作为评委参加的,可以领取劳务酬金。
备注:兼任院系和党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参加上述活动时应从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