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教职工,如何定义“从事岗位职责与职务行为以外”的劳务活动,具体举例为哪些?
回答:教职工履行本文第3条规定以外的工作内容,属于“从事岗位职责与职务行为以外的”的劳务活动,可以领取劳务酬金,具体举例如下:
(1)教职工作为普通工作人员,协助校内其他单位开展与自身岗位及所在单位主体责任无关的工作,例如监考、答辩秘书等。
(2)教职工作为业务专家,参加各类评审、咨询、讲座活动,例如:
①教职工作为评审专家,以个人身份或名义参加与其所在单位主体责任无关的采购项目评标、设备验收论证、人员评聘选拔、招生考核评价等各类评审活动。
②教职工作为咨询专家,向自己未参与的科研项目提供技术指导、咨询辅助等服务。
③教职工作为演讲嘉宾,讲授与自身岗位工作职责无关的内容。
(3)党政管理人员承担所在单位内部非本职工作,可以领取劳务酬金的特殊情况如下:
①院系行政人员承担所在单位学生专业课程考核中的命题、组题、监考、评卷工作;各医学院行政人员承担学院统筹举办的临床技能考试中的现场考务工作,譬如SP模拟病人、体检模拟病人扮演等。
②院系行政人员承担所在单位论文答辩秘书工作。
③非相应考务岗位的党政管理人员参加其所在单位承接的各类全国性考试的考务工作,具体指普通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初复试、社会证书类考试、海外考试(如日本语能力测试)、医师资格考试、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水平测试等各级政府单位主办的考试。例如,研究生院非招生办公室人员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教务部非考务岗人员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工作,教务部非招生录取岗人员参加高考录取工作。
④其他未列举的特殊情况,发放单位须报经财务处从严审批认定后方可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