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对于在职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如何定义“履行岗位职责与职务行为”,具体举例为哪些?

回答:教职工所承担的工作或参与的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履行岗位职责与职务行为”:

(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

(2)岗位工作手册或目标任务书中规定的工作任务。

(3)学校现行薪酬体系或工作量要求已予体现的工作内容。

(4)学校或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岗位工作内容。

(5)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教职工履行上述工作,不得领取劳务酬金。具体举例如下:

(1)教职工承担自身岗位相关工作,例如:

①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内的课程教授及课程考核工作(含命题、监考、评卷等)。

②院系行政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规定履行各项学生培养和日常管理、教学教务、校友联系、后勤保障等工作,如教务秘书安排学生课程、组织学生专业课程考核(不含命题、组题、监考、评卷)等。

③党政管理部门人员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内容,如教务部考务岗人员组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人员组织研究生招生考试等。

(2)教职工作为所在单位代表参加的各类工作及活动,例如:

①教职工作为单位代表,参加各类各级工作会议。

②教职工作为单位代表,参加招投标、系统验收、设备测试等各类评审活动。

③教职工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宣讲活动,介绍所在单位业务。

(3)除特殊情况外,党政管理人员独立承担或协助完成所在单位内部非本职岗位职责的各项工作,例如支援所在单位内部其他岗位人员忙季加班等。

对于上述情况,各单位不得发放劳务酬金,但可根据单位内部制定的人员考核方案,结合教职工承担的工作量、达成的业绩成效等情况,按劳分配、公平发放奖励性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