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报告费开支标准
讲座报告费是指各单位使用非科研经费,邀请校内外专家做教学讲座、学术讲座、特邀报告、形势政策报告、学科竞赛讲座、招生宣讲、人才培养讲座、科研管理讲座及其他各类专题报告、讲座等所给予对方的合理酬金。
人员类别 | 税前最高标准 (单位:元/人·学时) (现场、直播、录制等各种形式) |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省部级人员 | 1500 |
正高级职称人员、厅局级人员 | 1000 |
副高级职称人员、县处级人员以及优秀代表、先进模范及其他人员 | 800 |
※注:
1. 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每半天最多4个学时;同时为多班次一并讲授的,不重复计发劳务酬金。 2. 录制供播放的讲座报告活动仅限按录制工作时长计发劳务酬金。 3. 确因实际工作需要突破上栏标准发放讲座报告费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超额部分可从单位自筹经费列支,但开支标准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0%。单位自筹经费指本单位拥有自主使用权的项目资金,包括单位创收收入结算分配经费、符合约定用途或未限定用途的捐赠经费等。 4. 各单位举办校内人员培训活动发生的师资费按照《中山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5. 全国知名专家: (1)现任或曾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全国学会会长、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 (2)教授二级岗以上人员及同层次水平专家; (3)经邀请单位认定为在劳务活动所涉专业领域造诣深厚、享有盛誉的人士,如外籍高级学者、世界500强企业负责人、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在本学科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等。 6. 竞争性科研经费不适用此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