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项目评审费、讲座报告费发放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大财务〔 2022 〕 6 号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项目评审费、讲座报告费发放管理细则》已经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2022年第17次)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2年7月13日
中山大学项目评审费、讲座报告费 发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项目评审费、讲座报告费发放管理,明确开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根据《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等文件精神和《中山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非科研项目经费向校内外人员发放项目评审费、讲座报告费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开支标准均为税前标准,实行上限控制,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所提供劳务活动的工作体量、难易程度、实际成效等情况在限额标准范围内自行合理确定。
第二章 项目评审费
第四条 项目评审费是指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各类评审、评估、评定、鉴定、论证、验收等活动所给予对方的合理酬金。
项目评审活动主要包括:
(一)采购项目(货物、工程、服务等)论证、评标和验收;
(二)人员聘用(招聘、转聘、续聘等)评审、岗位等级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引进计划评估、人员考核评优、人员选拔评审;
(三)教学项目评估、学科专业评估、学位评定、专业认证、教育教学成果评审;
(四)科技成果评估、科研基地及重大科研项目论证;
(五)竞赛活动评审、招生选拔评审、奖助学金评比;
(六)预算项目论证、收费项目论证、资产管理事项论证;
(七)其他涉及学校党政、教学、人才、后勤等管理工作的项目评审活动。
第五条 项目评审费执行以下开支标准(最高不超过):
评审形式
专家级别 |
现场形式 | 通讯形式 | |
每半天(元/人·半天) | 每天(元/人·天) | 每次(元/人·次) |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2000 | 5000 | 2000 |
高级职称人员、处级(含)以上人员 | 1000 | 2500 | 1000 |
其他人员 | 800 | 2000 | 800 |
项目评审形式包括现场和通讯形式。
(一)现场形式是指现场评议、访谈、勘察、会议(含网络会议)等方式,按评审时长计发劳务酬金。
邀请省外、境外的专家前来参加现场评审活动,可在评审时长基础上加计半天计发酬金。
(二)通讯形式是指信函、邮件、信息系统等方式,按次计发劳务酬金。次数可按单个独立可分割的评审任务量(如评审项目或评审对象数量)计算。
第三章 讲座报告费
第六条 讲座报告费是指各单位邀请校内外专家做教学讲座、学术讲座、特邀报告、形势政策报告、学科竞赛讲座、招生宣讲、人才培养讲座、科研管理讲座及其他各类专题报告、讲座等所给予对方的合理酬金。
第七条 各单位开办讲座、邀请专家做报告须严格按照学校讲座论坛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讲座报告费执行以下开支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省部级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
(二)正高级职称人员、厅局级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三)副高级职称人员、县处级人员以及优秀代表、先进模范等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800元/人;
(四)其他类别人员可参照第(三)项规定标准执行。
讲座报告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发,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个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讲授的,不重复计发劳务酬金。
以现场、直播、录制等各种形式开展的讲座报告活动,均可适用本条前款规定的开支标准。其中,录制后供播放的讲座报告活动仅限按录制工作时长计发劳务酬金。
第九条 各单位确因实际工作需要突破第八条规定标准发放讲座报告费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超额部分可从单位自筹经费列支,但开支标准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非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除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外的其他学校经费。
第十一条 单位自筹经费是指本单位拥有自主使用权的项目资金,包括单位创收收入结算分配经费、符合约定用途或未限定用途的捐赠经费等。
第十二条 全国知名专家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现任或曾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全国学会会长、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
(二)教授二级岗以上人员及同层次水平专家;
(三)经邀请单位认定为在劳务活动所涉专业领域造诣深厚、享有盛誉的人士,如外籍高级学者、世界500强企业负责人、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在本学科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等。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评审费、讲座报告费开支标准或发放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项目评审费、讲座报告费的发放范围、发放要求、发放程序、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开支管理要求,遵照《中山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举办校内人员培训活动发生的师资费按照《中山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财务处对本细则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细则执行不力,追究财务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2022年第17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中涉及项目评审费、讲座报告费发放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2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