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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考试考务费发放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大财务〔 2022 4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考试考务费发放管理细则》已经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2022年第17次)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2年7月13日

中山大学考试考务费发放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考试考务费发放管理,明确开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根据《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学厅〔2020〕1号)等文件精神和《中山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组织或代为组织各类考试(含笔试、面试),向校内外人员发放监考费、命题费、评卷费、面试费等考试考务费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教师承担其任课课程的考务工作、党政管理人员承担其岗位职责以内的考务工作,考试组织单位不得向其发放考试考务费。

各单位承接并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全国性考试,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教育考试规定向校内外考务工作人员支付劳务酬金。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开支标准均为税前标准,实行上限控制,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单位根据考试考务活动的工作体量、难易程度、实际成效等情况在限额标准范围内自行合理确定。

第五条   监考费根据单场次考试的考务时长执行以下开支标准(最高不超过):

考务时长 2小时以内(元/人·场次) 2 ~ 4小时(元/人·场次) 超过4小时(元/人·场次)
开支标准 200 300 450

确因考务工作需要跨常驻校区安排的监考人员,考试组织单位可按最高不超过150元/人·场次增发其监考费。其中常驻校区以教职工日常工作驻点所在校区为准,该信息由监考人员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监考考务工作包括考前准备、考中监考、考后收卷等内容。单场次考试的考务时长可从考试组织单位规定的监考人员报到时间算起,到考试结束后正常完成考试物资回收时间为止。对于迟到早退等违反考务工作要求的监考人员,考试组织单位应视情况核减其发放金额。

巡考员、资料员等其他现场考务工作人员的劳务酬金发放,参照本条规定的监考费开支标准执行。

第六条   命题费、组题费、评卷费执行以下开支标准(最高不超过):

命题费 组题费 评卷费
普通科目1000元/套
综合性科目2000元/套
组建题库2000元/套或50元/题
(公共必修课100元/题)
200元/套 20元/份
或200元/人·次

第七条   面试费开支标准按照《中山大学项目评审费、讲座报告费发放管理细则》中项目评审费的现场形式标准执行。确因实际工作需要突破该标准发放面试费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超额部分可从单位自筹经费列支,但开支标准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0%。

单位自筹经费是指本单位拥有自主使用权的项目资金,包括单位创收收入结算分配经费、符合约定用途或未限定用途的捐赠经费等。

第八条   考试考务活动中发生的试卷保管、后勤保障、考务人员考前培训等其他劳务费用,由考试组织单位根据实际考务需要,按照最高不超过100元/人·小时且全天不超过600元/人的限额自行确定发放标准,有关标准须经单位内部集体决策程序审议制定。

第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考试考务费开支标准或发放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细则中的“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学校考试考务费的发放范围、发放要求、发放程序、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开支管理要求,遵照《中山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财务处对本细则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细则执行不力,追究财务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2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