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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大财务〔 2022 3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2022年第17次)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2年7月13日

中山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类劳务酬金发放管理,明确发放原则,规范业务流程,防范内控风险,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财预〔2017〕98号)、《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学校经费向校内外人员发放短期、临时性劳务用工酬金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经济合理、厉行节约原则,以工作必要为前提,严格执行劳务酬金发放审批流程和开支标准,将劳务酬金支出控制在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预算额度内。

 

第二章   发放范围与发放标准

第四条   劳务酬金按劳务活动内容划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审费、讲座报告费、专家咨询费、信息采集费、考试考务费、论文评阅及答辩费等。

第五条   劳务酬金的发放对象主要包括:

(一)在职教职工,仅限与学校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的全职人员;

(二)离退休教职工;

(三)在籍学生;

(四)校外人员,即除本条前三项人员以外的其他境内外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员工、离校人员等。

第六条   在职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与职务行为的,各单位不得向其发放劳务酬金;但在职教职工从事岗位职责与职务行为以外的,即学校现行薪酬体系或工作量要求没有体现的劳务活动,各单位可以向其发放劳务酬金。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承担评审评议、检查评估、巡察监督、讲座报告、致词讲话等工作以及参加庆典礼仪、交流联谊、文化体育等各类活动,各单位不得向其发放劳务酬金;其全部薪酬由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按规定发放;其他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单独向其发放,但各单位代校外单位发放的劳务酬金可不受此限。

第八条   非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副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党政管理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各类活动,各单位不得向其发放劳务酬金;但以专家身份参加党政管理领导职责范围以外的活动,各单位可以向其发放劳务酬金。

第九条   各项劳务酬金的开支标准及具体要求,按照学校制定的相应管理细则执行。

对于无明确开支标准规定的劳务酬金发放事项,发放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参照现行制度规定中相近劳务活动的限额标准及相关同类劳务的市场公允价格水平,根据发放对象提供的劳务内容和工作量合理确定开支标准。

 

第三章   发放要求

第十条   劳务酬金原则上不得提前发放,但劳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放对象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在相关业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向其发放劳务酬金。

各单位已与供应商签订服务合同的,不得以劳务酬金的形式就合同涵盖范围内的服务事项向供应商员工或指定的服务人员额外或重复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发放劳务酬金时,应通过学校薪酬门户进行申报,并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其中:

(一)向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和在籍学生发放的,须转入其个人校内绑定结算账户(工资或学杂费绑定银行卡)。

(二)向校外人员发放的,须准确填写其姓名、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国籍、性别、出生日期、手机号码、报税税局等酬金发放所需信息。

第十二条   因无法开立境内银行账户、野外考察、信息采集等客观情况确需以代领方式发放劳务酬金的,发放单位在学校薪酬门户申报时须说明理由,并提供转账支付记录或经发放对象签字确认的印领表,提交财务处审批;发放单位事前可按约定的劳务酬金实发金额(不得含税负部分)办理借款,后续应全额冲账并从项目经费支出税负部分。

第十三条   对于学校制度有明确规定开支标准的劳务酬金,不论发放金额大小,各单位申报时须据实填列相应的人员类别、劳务内容、发放标准、工作量、经费来源等发放依据;对于学校制度无明确规定开支标准的劳务酬金,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发放标准,同时在申报时亦应注明相应的劳务内容和工作量。具体表单以学校薪酬门户的申报界面为准。

第十四条   校内外人员劳务酬金经批准发放时,须由财务处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酬金发放审核机制,细化明确发放申报的内部审批程序,重点核实劳务行为及酬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对人员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劳务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学校有关规定的劳务酬金发放事项,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不予批准,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支付手续。学校有权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酬金发放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并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劳务活动及相应酬金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务处、审计处等监督部门可根据其职责,对各单位开支劳务酬金的情况开展稽核、审计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一律予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发放金额未经批准超出规定开支标准;

(二)发放对象和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劳务酬金;

(四)借劳务活动名义虚列支出,将已发放的劳务酬金回收设立“小金库”进行二次分配或开支其他事项;

(五)以劳务酬金形式变相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待遇;

(六)违规向学校领导人员发放劳务酬金;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有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人员,除不予发放或收回劳务酬金外,财务处与违规人员所在单位可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纳入学校财务报销失信名单;

(五)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调减其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违规所得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的,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存在失职失责应当问责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校外人员因参与劳务活动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食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学校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等制度规定及标准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各项劳务酬金发放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长期劳务用工活动和奖励、福利性质支出发放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结合事业发展需求与业务工作实际,将适时对劳务酬金的开支标准、审批程序等发放管理要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财务处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财务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2年第17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关于规范领导人员评审费、讲课费等劳务报酬发放工作的暂行办法》(中大党发〔2016〕47号)同时废止。此前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中涉及劳务酬金发放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2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