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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宾接待开支标准

事项 开支标准
外宾类别 一类人员 院士、著名专家学者(含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国际奖项获得者)、省部级(含正副部级及以上)人员、国(境)外院校校级领导、重大校级项目合作方主要负责人、外国政要、外国驻华大使、总领事、重要国际组织负责人和国际认证专家。
二类人员 正高级职称人员、司局级(含正副司局级)人员、世界知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国(境)外院校及校级项目合作方部门负责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三类人员 其他人员。
住宿费 外宾公务接待 1. 一类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且一类人员可安排套间。
2. 二类和三类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且应安排标准间。
3. 超住宿标准安排的住宿费用全部不予报销。
外宾学术交流接待 参照《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中大财务〔2024〕3号)执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1. 一类人员对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中“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标准执行。
2. 二类人员对照“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标准执行。
3. 三类人员对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日常伙食费 相关要求 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安排在校内餐厅用餐。
开支标准 1. 一类人员:≤500元/人·天。
2. 二类和三类人员:≤300元/人·天。
宴请费 宴请要求 1. 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2. 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3. 不得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
4. 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次数要求 ≤2次(含与其他单位联合安排的宴请)。
开支标准 1. 一类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400元/人·次。
2. 二类和三类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300元/人·次。
3. 冷餐:≤150元/人·次。
4. 酒会:≤100元/人·次。
5. 茶会:≤60元/人·次。
陪餐人数要求 1. 外宾在5人(含)以内的,我方人数和外宾人数原则上应在1 : 1以内安排。
2. 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我方人数和外宾人数原则上应在1 : 2以内安排。
其他规定 1. 宴请当日的外宾日常伙食费标准无需核减。
2. 宴请外宾时,如有与外事活动相关且必要的第三方人员参与,可按照学校国内公务接待或科研业务接待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交通费 相关要求 1. 外宾市内交通用车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并减少随行车辆,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
2. 外宾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访国际(跨境)旅费。
3. 外宾学术交流接待确有必要承担外宾来访国际(跨境)旅费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舱位等级标准
交通工具 一类人员 二类人员 三类人员
国际
(跨境)
交通
飞机 头等舱 公务舱 经济舱
火车 高级软卧/商务座 软卧/一等座 硬卧/二等座
轮船 一等舱 二等舱 三等舱
境内
交通
飞机 头等舱/公务舱 经济舱 经济舱
火车 商务座/特等座/高级软卧/一等卧 一等座/动卧/软卧/一等卧 一等座/动卧/软卧/一等卧
轮船 一等舱 二等舱 二等舱
1. 乘坐长途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的,凭票据实报销。
2.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类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个等级的舱位。
超舱处理 1.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但随行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主宾人数。
2.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客观原因确需安排外宾乘坐其他级别标准交通工具的,需事先逐级报请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分管外事校领导同意,必要时报学校主要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高一个等级。
在途伙食 外宾在途期间的伙食费按照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赠礼费 赠礼要求 1. 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或学校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2. 对来访我校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企业高管等确有必要按照一类人员标准赠礼的,需由接待单位负责人从严审批确认。
次数要求 原则上赠礼1次,不得重复赠礼。外方赠礼的,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开支标准 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类别确定赠礼标准。
1. 一类人员≤400元/人次。
2. 二类和三类人员≤200元/人次。
劳务费用 按照学校劳务酬金发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交流合作协议互派的专家学者,有关待遇按照协议执行。)
参会费用 外宾前来参加会议的,参会期间发生的伙食、住宿、市内交通等费用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在外宾接待费中重复或额外报销。
其他费用 外宾在华期间的邮电通讯、医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我方陪同人员费用 1. 我方人员陪同外宾赴其他城市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 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需事先按以下要求逐级审批,经批准后相关费用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据实报销:
(1)外宾公务接待需事先报请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2)外宾学术交流接待需事先报请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