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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财务报销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大财务〔20187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财务报销监督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第1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8112

中山大学财务报销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报销行为,完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山大学财务管理规则》《中山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报销监督是指学校财务部门履行职能监督职责,对各单位财务报销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具体是指学校财务部门对报账人、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执行和遵守财务报销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及其报销凭证和附件(以下简称原始凭证)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督对象与实施主体

第三条 监督对象是指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进行财务报销的主体,主要包括报账人、经办人、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直接责任人)。

报账人是指与经济业务直接相关、购买和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人员,对报销业务、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经办人是指填制报销单据、前往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等财经业务的人员,对报销票据及其附件的完备性、规范性负直接责任。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预算、支出及相关报销凭证等的相关性、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实施主体是指对财务报账人员的行为及其提交的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监督的人员,主要包括财务核算人员、财务稽查人员。

财务核算人员对报销票据的规范性、报销手续的完备性及财务制度的执行负会计审核责任。

财务稽查人员对报销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负审查责任。

第五条 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审批人对其审批事项负审批责任。

第六条 第三条至第五条所述人员的所在单位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七条 财务报销监督方式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并实行财务报销信用制度。

第八条 日常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原始凭证的监督。财务核算人员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审批手续不全、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补充、更正。

(二)对伪造、变造、篡改原始凭证和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记录行为的监督。财务核算人员对伪造、变造、篡改原始凭证和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记录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对财务信息公示的监督。财务核算人员应当对需公示财务行为或经济事项进行监督。对于未按规定完成信息公示工作的,财务核算人员应当不予受理,并督促其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专项监督是指财务部门结合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调查、核查、稽查、检查、评价工作。财务部门在专项监督中,可采取财务部门直接审核或者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方式,也可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参与审核。审核时,财务部门应当明确参与专项监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建立财务审查信息联动机制和财务报销信用制度。对于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超出规定、费用报销和支付审批不符合规定、虚列、虚报、冒领支出等违规失信行为,财务、审计和纪委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审查部门)通过财务核算、审计巡视、内部稽查、过程控制、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对财务报销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和情况进行排查,每季度定期向财务部门通报查处情况。同时,建立 异常报销失信名单 ,财务部门与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相应采取不同的约束措施。

(一)对于初次发现财务违规违纪行为且涉及总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直接责任人,经过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且已完成整改的,可以免予纳入失信名单。

(二)对于初次发现财务违规违纪行为且涉及总金额超过1000元、但不超过5000 元的直接责任人,通报所在单位,同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在6个月的重点关注期内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加强票据审核,提高报销手续要求,增加业务和票据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内差旅费须附登机牌、单张1000 元以上发票须附真伪查验证明、增加证明人签字要求等;

2.财务报销情况说明书均须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3.对其报销业务进行重点抽查或普查;

4.视其整改情况采取的其他必要约束措施。

(三)对于再次发现财务违规违纪行为或者涉及总金额超过5000元的直接责任人,通报所在单位,同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在12个月的重点关注期内,除执行本条第(二)项的约束措施外,还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报销的所有原始凭证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2.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约束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已报销的费用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由纪委办、监察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人员在重点关注期内没有再发现财务违规违纪行为的,财务部门在重点关注期结束后将其移出失信名单并停止实施相关约束措施。

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人员在重点关注期内被审查部门再次发现财务违规违纪行为的,财务部门将其重点关注期顺延12个月,并采取本条第(三)项的约束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核算中心对经费项目开支费用负有报销审核责任。财务核算人员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报销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主管领导报告的,应当承担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务核算人员,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减超范围或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二)未严格审核费用报销有关审批手续;

(三)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虚列、虚报、冒领支出的行为不予制止;

(四)伪造、变造、故意毁灭原始凭证,或者编造、篡改财务信息;

(五)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费项目开支费用负有监督检查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务稽查人员和职能部门审批人,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对检查发现的超范围或超标准报销费用的行为隐瞒不报;

(二)对检查发现的虚列、虚报、冒领支出的行为隐瞒不报;

(三)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或审批;

(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与其所在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问责措施。

违规行为涉及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采取如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超过1000元但不超过5000 元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超过5000元的,采取如下措施:

(一)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由纪委办、监察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18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