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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纵向科研项目 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通知

中大科研〔2021〕56号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国家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和赋予基层单位科研管理自主权等相关改革精神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中山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经中山大学2021年第35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1年12月12日


中山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纵向国防科研项目经费除外)。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应按预算执行,因科研实际活动需要导致原定预算不能满足科研任务需求时,可申请预算调整。预算调整应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需求明确,理由充分,方案合理,权限合规”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二章 审批职责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二级单位负责对申请预算调整的项目信息、项目预算、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与合理性、预算调整金额等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

(三)科学研究院等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及是否再次组织专家论证的必要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处负责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三章 预算调整范围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分为两类。第一类:设备费;第二类: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预算科目。

(一)第一类直接费用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流程进行审批调整。

(二)第二类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进行调剂使用,报二级单位和科学研究院备案。其中,劳务费的调剂使用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间接费用不得调增。因科研实际活动需要调减间接费用,调减流程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流程进行审批调整。

第四章 预算调整流程

第七条   学校作为项目主持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按本办法第八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审批;学校作为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需报项目主持单位审批。

第八条   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主持单位变更导致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向科学研究院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学研究院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向科学研究院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学研究院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条   项目总预算不变,除设备费外,其他预算科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进行调剂使用,报二级单位和科学研究院备案。其中,劳务费的调剂使用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总预算不变,设备费的调整(含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明细调整),在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的原则下,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科学技术纵向项目预算调整额度20万元以下、人文社科纵向项目预算调整额度5万元以下,由二级单位审批后报科学研究院备案;

(二)科学技术纵向项目预算调整额度20万元(含)至50万元、人文社科纵向项目预算调整额度在5万元(含)至10万元,由二级单位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进行论证,报科学研究院、财务处审批; (三)科学技术纵向项目调整额度50万元(含)以上、人文社科纵向项目预算调整额度10万元(含)以上,由二级单位审核并将论证结果报科学研究院、财务处审批,必要时科学研究院可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其他需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经科学研究院等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由科学研究院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做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工作。

(一)科学研究院、财务处等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精神,及时修订和完善科研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科研项目规范性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二)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部门应发挥学校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统筹规范各类监督检查,建立检查结果共享机制。

(三)项目负责人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坚守法纪底线。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对预算调整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规范合理使用科研经费,不得通过虚假预算调整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研究院可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约谈等处理措施:

(一)擅自进行预算调整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其他违反学校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有违规所得的,责令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或退还违规所得。构成违纪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做出处理。需要问责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预算调整管理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科学研究院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科学研究院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1年第35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中大科研〔2021〕10号)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1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