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大科研〔2019〕33号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完善学校科研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研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山大学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经中山大学 2019年第13次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9年8月28日
中山大学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完善学校科研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经费(以下简称人文社科纵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人文社科纵向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立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涉及人文社科纵向经费使用、管理等事项,国家、地方等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一)科学研究院负责牵头制定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负责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含课题,以下简称文科项目)申报、立项、实施、任务验收等过程管理,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并配合各类文科项目财务审计检查的开展;会同会计核算处审核项目经费预算。
(二)会计核算处负责人文社科纵向经费的各项会计核算服务、中期检查、财务决算及财务验收相关工作,开展财务业务培训,并参与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财务专项检查,会同科学研究院审核项目经费预算。
(三)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财务监督检查,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协调会计核算处、科学研究院就人文社科纵向经费使用相关的财务制度做好解读和答疑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对人文社科纵向项目的管理和经费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五)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图书馆、基建处、总务处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文社科纵向经费形成的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六)各学院、直属系及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科研管理规则;负责本单位文科项目间接费用统筹部分的分配管理;对本单位人文社科纵向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监督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配合督促预算执行、评价科研绩效;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与服务,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七)文科项目负责人对人文社科纵向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负责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六条 人文社科纵向经费包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劳务发生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七)印刷费/出版费/宣传费/版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复印)、印刷、誊写和阶段性成果推介出版、版面等费用。
(八)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各项开支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按预算据实列支。不得列支与项目实施非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含二级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含二级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项目主管部门对间接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对间接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按照学校人文社科纵向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能开支间接费用的文科项目,学校原则上不提取管理费。如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费提取额度或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人文社科纵向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 人文社科纵向经费预算应当按照第三章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直接费用各项支出需按经费管理有关要求,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间接费用统一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政策编列。
第十二条 学校作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须审核汇总校外合作单位编制的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与校外合作单位之间的重复预算。
第十三条 人文社科纵向经费预算须经二级单位初审并报会计核算处、科学研究院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程序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人文社科纵向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确需调剂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以中山大学名义取得的人文社科纵向经费统一拨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确认经费到账后,应按学校文科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经费立项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报销均须项目负责人或其正式授权的审批人审签批准。
第十七条 人文社科纵向经费开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学校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第十八条 外拨经费应当以经费预算和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除涉密项目外,外协安排事前由学校有关部门在校内公示。项目负责人如与外协单位有利益关联,应在签订外协合同前主动对关联关系作出说明并承诺,所在二级单位组织审议,报科学研究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使用人文社科纵向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资产的处置和使用应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拨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文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依照项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办理结题决算和财务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和结题报告,提交二级单位、会计核算处、科学研究院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转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收入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经费应当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题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收入减去实际总支出,减去项目财务验收时认定的后续支出,所得余额。结余经费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按照直接费用的范围开支。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和人员应当强化预算约束,规范、科学、有效使用人文社科纵向经费,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一)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
(二)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
(三)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四)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五)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人文社科纵向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补偿、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和审计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对人文社科纵向经费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学校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逐步建立非涉密文科项目的内部信息公开和回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人文社科纵向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人文社科纵向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人文社科纵向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八)发现违规行为后隐瞒不报、治理不力;
(九)其他违反人文社科纵向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纳入学校财务报销失信名单等处理措施,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对有关部门、单位或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其在研人文社科纵向项目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经批准后,方可将项目经费转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院、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19年第13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大社科〔2010〕9号)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19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