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本科教学基本 运行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大教务〔2022〕36号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
《中山大学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经2022年第6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2年3月9日
中山大学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科教学经费管理,提高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的使用效益,满足本科教学的基本运行与教学质量保障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中山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中山大学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是保证本科日常教学运转的基本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教学运行费和教学运行费。其中,教学业务费包括划拨至各院系的基本教学业务费和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与改革创新专项经费;实验教学运行费包括划拨至各院系的基本实验教学运行费和医科实验教学专项经费。
第三条 教学业务费和实验教学运行费由学校预算下达并通过教务部分配给各学院、直属系等教学单位(以下简称“教学单位”)统筹使用,教学运行费由学校预算下达至教务部使用。
第四条 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依据“保人员、保运行、控规模”的原则,按年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五条 教务部作为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及预算年度绩效考评等;同时,教务部作为教学运行费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预算,履行经费使用责任,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教学单位作为教学业务费和实验教学运行费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履行经费使用责任,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经费拨付
第七条 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管理体系。教务部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保证日常教学运转为目标,在评估预算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执行过程和绩效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编制本年度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预算,按相关要求和程序报学校预算管理部门。经学校审批后,预算管理部门将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预算下达至教务部。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制定的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年度预算需提交教务部审核。本单位的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使用原则、年度预算和大额经费使用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经费报销由院长(系主任)审批,或授权分管教学领导审批。
第九条 教务部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额度,综合考虑各教学单位不同学科的人才培养需求、学生数、专业特点、教学学时数、上一年度经费执行情况等因素,经教务部讨论、专家评审论证、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本年度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中的教学业务费和实验教学运行费进行分配。其中,文科院系测算系数为1,理工科院系测算系数为1.5,医科院系测算系数为2。
第十条 对于新建学院、直属系,在完成第一届本科学生培养任务前,按40万元/年标准划拨教学业务费,按实验教学课程实际情况划拨实验教学运行费;完成第一届本科学生培养任务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测算划拨。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与改革创新专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标准测算,划拨至马克思主义学院。
第十二条 为强化医科学院对本院人才培养从基础到临床的教学统筹管理,临床教学相关费用统一核拨至各医科相关学院,再由学院根据临床教学工作情况分拨至各相应的临床教学基地。
第十三条 为确保本科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教务部每年组织各教学单位签订工作任务书,并分两次划拨教学业务费和实验教学运行费。第一次于学校经费下达的1个月内完成划拨,第二次以7月31日为节点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统计,以此调整、核拨第二次经费,并于每年8月份完成划拨。
第十四条 教务部和各教学单位应当在预算年度内完成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的执行,当年未使用完毕的经费,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十五条 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内容,按照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范围
(一)教学业务费
1.按照培养方案落实全部教学计划(含毕业论文、劳动教育课、国家安全教育课、形势与政策课、美育通识课、心理健康教育课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2.按照培养方案开展的见习、实习,以及实践类教学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3.按计划做好思政课程建设、课程思政建设、思政课程教研室建设产生的相关费用。
4.按计划做好本科生及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产生的相关费用。
5.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听课、教师教学培训、教学工作研讨、课程考核内容审查和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
6.组织召开或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教学相关会议、本科生学科竞赛等学生学术交流等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
7.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
8.本科教学相关的劳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课程监考费和巡考费、院系本科教学督导的酬金费用、院(系)外专家承担本科教学(讲座)的劳务费、教学项目组织和评审专家劳务费、临时短聘教师(不含高年资教师)本科教学劳务费、本科毕业论文答辩酬金等。
9.本科教学相关的设备及家具费用,含维修费用。
(二)实验教学运行费
1.基本实验教学运行费
(1)本科实验教学过程中所需实验材料的相关费用。
(2)本科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更新、增补和维护的相关费用。
(3)本科实验教学数据、软件、系统购置的相关费用。
(4)本科教学实验室的零星装修和改造工程的相关费用。
(5)本科生开展课外科研训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2.医科实验教学专项经费
(1)本科实验教学动物专项经费,仅用于根据培养方案开展的实验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实验教学动物采购、饲养、检测等相关费用。
(2)人体解剖教学标本专项经费,仅用于根据培养方案开展的人体解剖学课程教学过程中产生的人体解剖标本引进、保存、处理等相关费用。
(三)教学运行费
1.开展教学相关的咨询、评审、评估、论证、督导等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劳务费用等。
2.参加各类各级教学会议、培训、调研、督导活动等产生的境内外差旅费、交通费等。
3.举办各类教学工作会议、教学比赛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4.本科教学相关的教材、设备和耗材购置费,维修费,印刷品设计与制作、视频拍摄、会员费、加班餐费等。
5.组织各级各类考试产生的相关费用。
6.公共课室多媒体设备和耗材的采购费,及相关维修费用等。
7.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物品采购和服务支出等。
第十七条 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需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不可超范围列支,不得开支接待餐费、个人费用(含个人电话费、网络费等),禁止用于与教学无关的其他业务支出,禁止用于按国家和学校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实习实践教学经费标准
医科相关学院根据临床教学工作情况,可从教学业务费或实验教学运行费中分拨临床实践教学经费至相应的临床教学基地,核拨标准为:理论课程教学业务费为100元/学时,见习教学业务费为150元/人/月或7.5元/人/天,实习教学业务费为180元/人/月。在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范畴之内,如需在临床教学基地开展教师培训、学科竞赛、集中考试等相关工作,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划拨相应经费。
其他根据培养方案开展的实习实践教学活动,经院系审核通过后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院系所在校区所属城市以外开展的由教师带队的集中实习实践教学活动,按学校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二)在院系所在校区所属城市开展的由教师带队的集中实习实践教学活动、由院系组织且无带队教师的学生分散实习实践活动(含校区所在城市),院系应结合相关专业、行业的特点研究决定是否予以报销相关费用,开支标准按学校市内交通费(含租车费)、加班餐费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三)因开展野外考察、海上科考或工作地点条件艰苦等原因,难以取得正规发票或代开发票的,按学校野外考察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资金支出规定及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条 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的支付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属于学校统一采购范围的,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各类设备、家具、图书资料、软件和数据库,均应按照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购置、使用和处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教务部定期对教学运行费的执行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对经费使用效益不高的支出,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经费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教务部对各教学单位的本科教学运行情况、预算执行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检查及评估结果作为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对经费执行良好、本科教学工作成效明显的教学单位,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经费执行缓慢、经费执行完成率不高、与本科教学工作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教学单位,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经费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教务部、各教学单位及其人员使用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报销和发放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虚报、冒领的情况;
(四)是否按要求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
(五)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经费执行组织实施、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山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存在违反规定开支、分配、截留、挤占、挪用本科教学基本运行保障经费,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由学校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调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各项处理可以并处,同时依法责令退还专项资金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的,由学校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教务部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教务部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2年第6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本科教学业务费管理办法》(中大教务〔2020〕225号)、《中山大学本科实验教学运行经费管理办法》(中大教务〔2020〕226号)、《中山大学文理工科本科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中大教务〔2017〕131号)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2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