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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中禁止列支的费用

1. 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2.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 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4. 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5.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6.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7.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8. 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9. 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10. 举办单位开展培训原则上应当自行组织开展,优先使用校内师资力量和校内场所。确有需要委托校外机构承办的,应在开支范围及标准内,选择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承办,并与其签订委托培训合同,不得委托旅行社和中介机构。委托校外机构承办党组织教育培训的,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及学校二级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选择承办培训机构。

11. 除党组织教育培训之外,举办单位在校外地点开展培训的,还需报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校外培训地点原则上不得选择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涉及旅游、宗教、林业、地震、气象、生态环保、国土资源以及景区规划等专业内容确需到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的,应在培训费审批材料中说明情况一并报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12. 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确因培训内容需要邀请境外师资讲课的,须参照学校讲座论坛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13. 举办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安排培训费用,不得无预算或超标准举办培训。确因工作需要,培训费用超出原报批培训规模综合定额标准的,应当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14. 培训费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培训接受了其他资助等收入来源的,应及时上缴学校,不得坐收坐支。

15. 在参训人员、授课教师、工作人员的常驻地举办培训的,原则上不予安排上述人员住宿;确因培训活动安排有必要住宿的,应在培训费审批材料中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