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综合定额控制标准内的培训费开支
培训类型 | 一类培训 | 二类培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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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划分 | 培训是指举办单位为提高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的素质、能力而在境内组织的三个月以内的培养和训练活动,不包括内部工作会议、学生社团活动、学生实习实践课程等以及各项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 | ||
指参训人员中60%以上为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司局级以上人员的培训活动。 | 指一类培训以外的其他培训活动。 | ||
培训天数 | 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 ||
工作人员 |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 ||
综合定额控制标准 | 费用项目 | 培训费(不含师资费和线上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分项定额标准总额为上限,结合实际人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进行核定,凭票据实报销。 | |
住宿费 | 400元/人·天 | 340元/人·天 | |
伙食费 | 150元/人·天 | 130元/人·天 | |
场地、资料、交通费※ (※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 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 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 70元/人·天 | 50元/人·天 | |
其他费用 (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 文体活动费、医药费、 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 30元/人·天 | 30元/人·天 | |
定额合计 | 650元/人·天 | 550元/人·天 | |
下浮调整规则 | 培训天数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 ||
调剂规则 | 在综合定额控制标准内,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 | ||
※注:经批准赴异地开展培训的,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从常驻地往返培训地发生的路费(含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凭票据实报销;举办单位应将往返天数计入培训天数,在途期间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按照以上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