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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综合定额控制标准内的会议费开支

会议类型 管理会议 业务会议 国际会议
定义划分 因党政管理工作需要举办的党务、行政性管理工作会议。 因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咨询会、结题与验收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论证会等。 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并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教育部或国务院其他各部委审批同意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 ——双边会议和海峡两岸会议参照执行。
会议天数 报到和离会时间 报到时间+离会时间≤1天 报到时间+离会时间≤2天 报到时间+离会时间≤2天
会期时间 一般情况≤1.5天, 传达布置类≤1天; 会期超过规定的,须事先报请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 根据实际合理确定。 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执行。
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数量应控制在会议正式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综合定额标准 费用项目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分项定额标准总额为上限,结合线下实际参会人数、会议天数进行核定。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
住宿费 340元/人·天 600元/人·天 700元/人·天
伙食费(包括茶歇费用) 130元/人·天 200元/人·天 300元/人·天
其他费用(含交通费、场地费、器材设备租赁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费、制证费、医药费等) 80元/人·天 150元/人·天 200元/人·天
定额合计 550元/人·天 950元/人·天 1200元/人·天
上浮调整规则 不可调整,执行以上标准。 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举办会议的,受全国性和国际性大型活动影响(包括大型国际贸易展览会、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等),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住宿费定额标准可以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规定标准的50%。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综合定额标准可提高至1500元/人·天。
调剂使用规则 1. 在综合定额控制标准内,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凭票据实报销,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总额。
2. 若会议只发生住宿、伙食、其他费用中的一项或两项费用,定额标准只可以在已发生的费用项目之间调剂使用,不得使用未发生的费用对应的定额标准。
例如:
a. 未产生住宿费用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核定公式:未安排住宿人数×(综合定额标准总额-住宿费标准)×会议天数。
b. 只安排部分人员住宿的会议,需要分段计算,综合定额核定公式:住宿人数×综合定额标准总额×会议天数+未安排住宿人数×(综合定额标准总额-住宿费标准)×会议天数。
※注: 其他费用中的“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往返驻地与会场的用车费,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