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解读》的通知
财务〔2020〕16 号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20〕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并于2020年 4月2日起施行。为便于学校师生理解和执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办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汇总成《中山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解读》,供工作中参考。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
2020年5月14日
中山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解读
1.《办法》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中山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20〕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并于2020 年4月2 日起施行。《办法》紧紧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是落实科研经费“放管服” 改革。对竞争性科研经费进一步放宽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对教学行政管理等其他经费严格执行上位法有关规定。
二是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主题教育整改措施。着力简化报销手续,提升服务效能。
2.国际旅费的开支标准有何变化?
本次修订区分经费类别调整了交通工具乘坐等级标准表,详见附件1和《办法》第六条规定。
一是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出访,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放宽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条件,例如副教授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使用其他经费出访,除院士外,各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均仅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二是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出访,超支部分可由个人自理;使用其他经费出访,当程旅费不予报销的规定继续执行。
3.住宿费的开支标准有何变化?
一是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出访,住宿费标准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报销时需据实说明因季节性因素、时间安排和条件限制等情况导致需执行上浮标准的原因。
二是出访危险国家或地区,住宿费标准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报销时需提供中国领事服务网发布的安全提醒为 “暂勿前往”“ 谨慎前往”的公告打印件。
三是因交通延误或非正常入住时间住宿等原因产生的额外住宿费用,可按规定标准凭票报销。
详见《办法》第八条规定。
4.境外往返驻地和机场的费用可否报销?
境外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交通费用视同城市间交通费,可凭票据实报销,详见《办法》第七条规定。
5.境外租车的报销规定有何变化?
一是明确了在境外租车往返于不同城市,租车费用可凭票据实报销,详见《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是新增了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在境外同城范围内租赁交通工具(如车、船)的报销规定,详见《办法》第九条规定。境外同城租赁交通工具事项须在项目预算中明确;未在项目预算中明确的,须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会计核算处审核备案。租车期间,公杂费按规定标准的 40%领取。
6.报销附件简化了哪些要求?
一是取消了登机牌和外方邀请函的附件要求,报销时无需再提供。
二是明确了学生出访无需填报《中山大学因公出访情况报告表》,报销时可用出访证照复印件代替。
详见《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7.报销时限是否有所延长?
出访费用报销时限从原办法规定的两周延长至一个月,详见《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8.出访使用的经费项目可否变更?
出访使用的经费项目不予变更。本次修订严格规范了出访经费项目的管理要求,详见《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
一是出访前将冻结出访经费项目对应的预算额度。
二是须使用原报批经费项目报销,不得转用其他经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