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学位论文评阅费、答辩费发放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大财务〔 2022 〕 8 号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学位论文评阅费、答辩费发放管理细则》已经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2022年第17次)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2年7月12日
中山大学学位论文评阅费、答辩费 发放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位论文评阅费、答辩费等酬金发放管理,明确开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根据《中山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中山大学本科教学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费、答辩费是指学校各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单位)、科研机构等教学培养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组织各类学生学位论文(含毕业设计)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评阅与答辩等工作所给予校内外参与人员的合理酬金。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开支标准均为税前标准,实行上限控制,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活动的工作体量、难易程度、实际成效等情况在限额标准范围内自行合理确定。
第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费依组织开展形式执行不同的开支标准。
(一)按国家、学校规定需要在指定论文评阅平台进行评阅的学位论文,评阅费按照学校与平台签订的协议标准支付。
(二)学校自行安排校内外专家评阅的学位论文,评阅费执行以下开支标准(最高不超过):
学生类别
发放对象 |
本科生 | 硕士研究生 | 博士研究生 |
评阅专家 | 150元/人·篇次 | 400元/人·篇次 | 700元/人·篇次 |
第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含预答辩)费执行以下开支标准(最高不超过):
学生类别
发放对象 |
本科生 | 硕士研究生 | 博士研究生 |
答辩委员 | 100元/人·生次 或1000元/人·半天 |
300元/人·生次 | 600元/人·生次 |
答辩秘书 | 25元/人·生次 或250元/人·半天 |
75元/人·生次 | 200元/人·生次 |
各单位确因实际工作需要突破上表标准发放学位论文答辩费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超额部分可从单位自筹经费列支,但开支标准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0%。
单位自筹经费是指本单位拥有自主使用权的项目资金,包括单位创收收入结算分配经费、符合约定用途或未限定用途的捐赠经费等;援外学历学位教育项目资助等特定学生培养专项经费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各单位组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工作需发放答辩费的,按照第五条学位论文答辩费开支标准及规定执行;其中答辩委员的酬金标准亦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山大学项目评审费、讲座报告费发放管理细则》中项目评审费现场形式有关开支标准及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中的“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学位论文评阅费、答辩费开支标准或发放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学校学位论文评阅费、答辩费的发放范围、发放要求、发放程序、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开支管理要求,遵照《中山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财务处对本细则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细则执行不力,追究财务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2022年第17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中涉及学位论文评阅费、答辩费发放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2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