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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信息采集费发放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大财务〔 2022 5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信息采集费发放管理细则》已经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2022年第17次)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2年7月13日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信息采集费 发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推进落实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规范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信息采集费开支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中山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向校内外人员发放专家咨询费、信息采集费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开支标准实行上限控制,具体发放标准由各科研项目根据所提供劳务活动的工作体量、难易程度、实际成效等情况在限额标准范围内自行合理确定。

 

第二章   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咨询、执行检查、结题验收、专家论证、成果鉴定、技术指导、咨询辅助、访谈调研、学术交流等事项需要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合理酬金。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专家咨询费按科研项目类型分别执行不同的开支标准。

(一)中央财政纵向科研项目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以下开支标准(最高不超过):

评审形式

专家级别
现场形式 通讯形式 (元/人·次)
半天(元/人·半天) 第一天、第二天(元/人·天) 第三天及以后(元/人·天)
院士、
全国
知名
专家
税前
参考
标准
2500 4285 2050 2050
税后
标准
2160 3600 1800 1800
高级
职称
人员
税前
参考
标准
1600 2800 1300 1300
税后
标准
1440 2400 1200 1200
其他
人员
税前
参考
标准
925 1675 750 750
税后
标准
900 1500 750 750

(二)地方财政纵向科研项目的开支标准可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税前参考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即最高可按国家标准的1.25倍执行。

(三)横向科研项目的开支标准可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税前参考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0%,即最高可按国家标准的2.5倍执行。

第六条   专家咨询形式包括现场和通讯形式。

现场形式是指现场讨论、访谈、勘察、会议(含网络会议)等方式,按咨询时长计发劳务酬金。

通讯形式是指信函、邮件、信息系统等方式,按次计发劳务酬金。次数可按单个独立可分割的咨询任务量(如咨询项目或咨询对象数量)计算。

第七条   第五条所称全国知名专家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现任或曾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全国学会会长、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

(二)教授二级岗以上人员及同层次水平专家;

(三)经邀请单位认定为在咨询事项所涉专业领域造诣深厚、享有盛誉的人士,如外籍高级学者、世界500强企业负责人、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在本学科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等。

 

第三章   信息采集费

第八条   信息采集费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验实施人开展问卷调查、心理测试、访谈等调研信息采集活动需要支付给被采集对象或被试者的合理酬金。

第九条   信息采集费按照最高不超过100元/人·小时的税前标准计发。

第十条   因调研信息采集活动涉及科研伦理性原则或个人资料隐私保护等事项无法取得被采集对象或被试者个人信息的,信息采集费可不通过学校薪酬门户申报发放。属于上述情形的,报销时应当提供发放情况说明,注明调研信息采集活动的时间、地点、方式、采集数量、发放金额、发放标准、发放人数和发放形式等,同时还应当说明不能提供被采集对象或被试者个人信息的理由,经实验实施人签字和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网上报销系统报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竞争方式从校外获取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含其结余经费。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信息采集费开支标准或发放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信息采集费的发放范围、发放要求、发放程序、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开支管理要求,遵照《中山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财务处对本细则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细则执行不力,追究财务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2年7月15日印发